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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时间:2015-05-08 15:34:18 浏览:18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评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威海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二周年的;

2、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过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评估委员会认为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日常工作。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二)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四)组织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五)受理评估结果异议复核申请和社会举报。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专家组,每个评估小组由3至5名评估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告(一例一份);

(三)将初评结果报送同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评估对象自评与评估专家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定。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依法办会、规范运作、能力建设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管理和能力建设、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评估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四)参评单位根据《威海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并报送自评材料;

(五)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参评单位实施初评:向会员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材料,出具初评意见;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七)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公示异议期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评估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八)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将评估情况和获得4A及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5A等级的评估结果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估委员或专家资格。

 

第五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AAA(5A级)、AAAA(4A级)、AAA(3A级)、AA(2A级)、A(1A级)。

第二十五条  按照《威海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1000分,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800分的,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公共财政扶持和进行专项经费资助的参考标准和依据。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社会组织应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等级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在等级有效期内,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出晋级评估申请,接受晋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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