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威海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0-20 16:02:38 浏览:1084

    为增强社会组织诚信意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机制,推进社会组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威海市民政局起草了《威海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2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谷文君   联系电话:5895609   传 真:5895616   

    通讯地址:文化中路85号       

    电子邮箱:mz_sgj@wh.shandong.cn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威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各市管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威海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  月  日


      威海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三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二)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三)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四)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信息和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不良信息。

      (五)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

      (六)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类别根据以下标准共分为四类: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红名单)、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类(白名单)、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灰名单)、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类(黑名单)。    

      (一)A类(红名单)社会组织

      1.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3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2A等级社会组织:

      (1)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党建工作优异,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2)获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3)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4)具有良好社会信誉。

      (二)B 类(白名单)社会组织

      1.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等级且未列入A类(红名单)的社会组织;

      2.未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时参加社会组织年报;

      (2)严格按章程开展活动;

      (3)内部管理规范;

      (4)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5)民政部门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三)C 类(灰名单)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报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民政部门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7.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D 类社会组织(黑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被列入异常名录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民政部门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

      (一)由民政部门根据管理、归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确定社会组织A类(红名单)、B类(白名单)、C类(灰名单)、D类(黑名单)。

      (二)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存在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或存在C类、D类社会组织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降低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三)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满足更高等级的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提升至相应信用等级。

      第六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A类(红名单)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主动上门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双随机”抽查比例可适当低于规定的比例。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

      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5.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二)对B 类(白名单)社会组织,采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约束,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

      (三)对C 类(灰名单)社会组织,民政部门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3.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

      4.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5.作为取消或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引导其诚实自律、规范运作。

      (四)对D 类(黑名单)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灰名单)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可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主动上门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大幅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禁止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已制定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的区市,可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